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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执照的结构
驾照制度
不具有驾驶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的人,在公路上自由地驾驶汽车和轻型摩托车是非常危险的。为此,给在驾驶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方面,达到一定水平的人发于驾驶证书,许可其在公路上驾驶汽车和轻型摩托车。
在此介绍这种驾照的结构及其规定。
禁止无照驾驶
- 在公路上驾驶汽车或轻型摩托车时,须持有符合其车型或牵引等状态的驾照。
- 持有驾照但正处于接受驾照停止处分的人,在此期间不得驾驶。
- 无照驾驶的示例
- 无证驾驶。
- 用已过有效期的驾照驾驶。
- 被取消驾照后驾驶。
- 在驾照的停止、临时停止期间驾驶。
- 考试合格后,在领取驾证之前驾驶。
- 驾照允许车型以外车辆的驾驶。
语言
日本全国只有 宮城、徳島、熊本、冲绳 四个县的居住者才能考中文考试,其他地区都需要参加日语考试。
这里的20所公认校,目前老师教练为日本人,但来培训的中国人数目较多,所以对于中国人教学方法比较有经验。
而且教练们每天也在学习中国话,可以说简单的中国话、对于中国人学员也非常有耐心。
关于讲习期限
1、讲习期限【可接收讲习的有效期限】
自开始讲习的第一天起《学科讲习 先行学科1讲座的即日起。》
《持有驾照者(持有原付驾照、小型特殊以外),开始进行技能讲习的当日起》
普通汽车(MT、AT) 9个月
摩托车(MT、AT) 9个月
期间必须完成所有的讲习内容(技能、学科)。
2、结业证书的有效期限【能接收临时驾照学科考试的期间】
接收普通汽车驾照培训者,
结业审定合格日起,请在3个月内进行临时驾照考试,并合格通过。
(列)4月5日结业审定合格→7月4日为有效期限。
3、临时驾照(仮免許)有效期限【普通汽车】
临时驾照学科考试合格日起,6个月为有效期。
在这期间需要通过毕业审定。与讲习期限没有关系。如果临时驾照的有效期限已过,将不能参加路上练习。必须从新参加结业审定,临时驾照考试。
(列)3月3日考试通过→9月2号为有效期限。
4、毕业审定的有效期限
自第2阶段的技能,以及学科讲习结束日起,3月以内请参加毕业审定并合格。
(列)2/7结束讲习→5/6为审定有效期。
若过了有效期限,不仅仅不能参加毕业审定,而是,到目前所有培训将会成为无效。
5、毕业审定证明书的有效期限
【驾照中心·驾照考场进行本免学科考试的有效期限】
自毕业审定合格日计算1年的有效期限。过了有效期限,毕业证将作废。将不能参加本免考试。
(列)2010/1/9技能合格·→2011/1/8为有效期限。
关于技能讲习的预约
除了第一天的技能讲习、以后的技能讲习都需要预约。
当天的预定若有【空车】或【取消预约】情况。
候车室里有空车情报,请您务必确认。如想进行开车练习,请到服务台申请。
有时没有空车情况下,如有预约好的学员没能来学校进行培训,您也可有机会进行技能练习。不过需要提前在“キャンセル待ち名簿”上登记。 需要等待取消预约者。
技能讲习,根据法律规定,每天有规定的培训时限。
第一阶段 每天2小时
第二阶段 每天3小时(但不能连续3小时练车)
学科培训部需要进行预约。根据学科讲习计划表的内容进行授课。
一天的授课时间不限制。
但,第二阶段之后的补课号码需要进行预约。
驾驶执照的分类
驾驶执照分为以下三类:
| 第一种驾驶执照 | 驾驶汽车和轻型摩托车时所需的驾照(需要第二种驾驶执照时除外) |
|---|---|
| 第二种驾驶执照 | 为运送旅客而驾驶公共汽车和出租车等客车时所需的驾照 ※虽是公共汽车和出租车等,但是空车等不以运送旅客为目的时,无第二种驾照也可驾驶。 |
| 临时驾驶执照 | 要取得第一种驾照的人,为练习要取得驾驶大型汽车或普通汽车时所需的驾照(*) |
- (*)下述场合需要临时驾照:
-
- 取得普通驾照的驾驶资格时
- 在指定的驾驶学校接受普通驾照的毕业审定时
- 为了取得大型汽车和普通汽车的第一种驾照的人在公路上练习驾驶时
| 可驾驶的车型 | |||||||||
|---|---|---|---|---|---|---|---|---|---|
| 大型 | 中型 | 普通 | 大特 | 大二 | 普二 | 小特 | 原付 | ||
| 驾照类型 | 大型 | ○ | ○ | ○ | ○ | ○ | |||
| 中型 | ○ | ○ | ○ | ○ | |||||
| 普通 | ○ | ○ | ○ | ||||||
| 大特 | ○ | ○ | ○ | ||||||
| 大二 | ○ | ○ | ○ | ○ | |||||
| 普二 | ○ | ○ | ○ | ||||||
| 小特 | ○ | ||||||||
| 原付 | ○ | ||||||||
- 大型汽车(大型货车等)
- 中型汽车(货车、微型公共汽车等)
- 普通汽车(普通轿车(含轻型汽车)等)
- 大型特殊汽车(推土车等 )
- 大型自动两轮车(大型摩托车)
- 普通自动两轮车(中型摩托车)
- 小型特殊汽车(农耕用拖拉机等 )
- 带原动机的汽车(带原动机的摩托车等)
牵引驾照
用大型汽车、普通汽车或大型特殊汽车牵引其他汽车时,除须持有与所牵引汽车的种类相符的驾照之外,还须持有牵引驾照。但若牵引总重(载人和载货状态下的全车重量)在750kg以下的汽车时,及用钢索、吊车等牵引故障车时,则无需牵引驾照。
特定大型车、紧急汽车的驾驶
驾驶特定的大型汽车和紧急汽车等时,除各自的驾驶执照之外,还须具有驾龄数等特别资格。
大型汽车中,下述汽车称为特定大型汽车:
- 装载火药类等的汽车(火药50kg以下、炸药25kg以下除外)以运输砂、碎石、玉石、土、沥青混凝土、预制混凝土为业的货车(大型自动倾卸车等)
- 符合大型汽车的紧急汽车(限为紧急事务驾驶时)
而且,在驾驶紧急汽车时,除各自的驾照之外,还需要具有下述资格(经公安委员会审查合格者等除外):
- 大型汽车・・・21岁以上,取得驾照3年以上
- 普通汽车・・・取得驾照2年以上
- 大型、普通摩托车・・・取得驾照2年以上
